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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思考货币禁令规则

imtoken海外版 2023-01-16 20:25:59

重新思考货币禁令规则

长期以来,邮政部门普遍禁止投递货币,阻碍了邮寄自由,忽视了钱币收藏品运输的市场需求,缺乏合理的存在依据。从目前的法规和立法目标来看,一般的禁币规则不符合法律内容和运输安全这两个基本目标。

《法人》特约撰稿人邝汉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钱币收藏品与许多其他商品一​​样,在交易方式上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逐渐从传统的地摊式、门店式的线下面对面交易向线上交易转变。

互联网上的非面对面交易不可避免地必须通过邮寄方式进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寄件人寄出的硬币,经检查后屡次被邮政和快递人员拒收,给硬币交易双方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因此,卖家在发货时会刻意选择收寄检查不是很严格、不熟悉违禁品规定的邮局和快递公司;或谎称是纪念品和纪念奖章。原本公开、堂堂正正地买卖钱币收藏品,变成了钻法律漏洞的鬼鬼祟祟的行为。

这种不合理的现象由来已久。这不是邮政和快递人员违规操作的结果,而是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货币禁售规则的结果。那么,这一现象背后的货币禁令规则需要特别关注。是对规则的解释有误,还是通则本身不合理?2016年12月16日最新版《禁运物品指导目录》(以下简称《2016年禁运目录》)发布后,反思一般禁运规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应注意哪些问题?被用于货币交割?该规则对今后完善立法、指导从业人员实际操作具有重要意义。

禁币规则的由来

中国邮政收藏品交易

“金钱”是指在支付商品和服务以及偿还债务时普遍接受的东西,即在给定时间和区域内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物品。“国家货币”也可称为“法定偿债货币”,由国家(政府)以法律效力保证在其管辖范围内流通,用于一切公私债务偿付活动,作为记账单位和游戏值存储功能。法律法规中提到的“假币”,伪造的对象是本国货币。

货币禁止规则,即明确禁止本国货币的交割。该规则长期以来一直是邮政、快递企业执行的通则,直接来源于国家发布的《禁运物品及处理方式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简称《2007年禁运目录》)。国家邮政局2007年:“禁运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明文禁止流通、寄递或者进出境的物品)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和假币、有价证券……等物品。”

邮政运输业的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邮政法》,条例参照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2007年禁运目录》是国家邮政局以公告形式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2007年《禁止邮寄目录》颁布时生效的旧邮政法第20条规定:“用户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禁止邮寄和限制邮寄物品的规定。”

可见,旧《邮政法》在禁止问题上采取了授权立法的模式,并没有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具体内容。国务院根据旧邮政法制定的《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禁止的具体内容,其中第7条规定禁止“各种货币”。这就是一般货币禁令的制度渊源。

《邮政法实施条例》制定至今已26年多,但邮政和快递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一直在回避邮寄自由、市场需求和货币禁售之间的冲突,没有任何疑问。在合规性方面,“禁币”规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未被深入思考过。但是中国邮政收藏品交易,2009年大修后的新《邮政法》,以及《2016年禁止邮寄清单》中并没有将“本国货币”列入禁止邮寄清单。

基于此,有必要首先从法律层面明确,一般货币禁售规则与新《邮政法》立法意图相冲突,合法性存疑。在2016年底禁售目录修订的背景下,讨论禁售规则更为实际。

一般货币禁令与新邮政法的目标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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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邮政法》及相应制定的部门规章从两个方面对寄递物品进行限制:一是物品的内容,二是物品的安全。

新《邮政法》第37条从内容上限制寄递物品: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制度一、泄露国家秘密、破坏社会稳定、破坏国家统一、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物品,以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物品,属于禁止投递的范畴。

从货物安全的角度出发,禁止或者限制寄递货物的规定在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禁止寄递规定。理事会在收发邮件和用户交出邮件时。或限制投递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邮政企业在邮件中发现禁止投递或者限制投递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这两条目前尚不清楚哪些是禁止或限制运送的物品,但指示当事人遵守相关规定。”

从这两条在新《邮政法》中的地位以及前后各条的内容来看,本部分主要介绍邮政业务中的安全问题(特快专递供参考)。从制定各种禁运规则的目的来看,最根本的目的是排除不适合邮政运输、运输过程会影响邮政运输安全的物品。

那么,首先要关注的“相关规定”就是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条例》第七条要求:“用户投递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投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依法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交付渠道。” 因此,如果规则将某物设置为违禁品,主要考虑的是邮政安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邮政法》及其配套的部门规章对投递物品的管理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法律内容,二是运输安全。

本国货币本身只是一种普遍接受的支付工具,通常不存在《邮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内容。即使出现这种情况,也应作为例外规则,并在合理解释后特别适用,不能作为一般禁币规则的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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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货币,无论是纸币还是硬币,在流通中广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所谓的安全风险。如果信件和包裹中夹带的金属硬币会影响分拣工作,这个难点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操作来解决。大型金属零件和电子仪器可以邮寄。硬币等不起眼的小金属,怎么会成为危害运输安全的罪魁祸首?由于货币本身不会对运输造成伤害,因此采用禁止货币规则不会对保障邮政和快递的安全产生任何积极影响。这样的规定有什么意义?

因此,从目前的法规和立法目标来看,一般的货币禁售规则不符合法律内容和运输安全这两个基本目标。

《邮政法》和《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均未明确禁止、限制物品的具体范围,国家制定的具体规定只能参照《禁止携带物品目录》。2015年底,国家邮政局开始修订《2007年禁运目录》,并发布了《征求意见通知书》。

2016年12月16日,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印发《禁运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禁运物品目录》附件公布. 没有禁止寄送本国货币的规定,只保留了禁止寄送“伪造或变造货币”的规定。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禁止货币交割的一般规定,因此可以不加禁止。一般情况下,邮政和快递公司应允许寄件人投递本国货币。

货币禁令应考虑特殊情况

货币禁令不应该是通则,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货币交割仍然会有限制。

一是禁止运送含有非法内容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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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存在邮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内容的,禁止投递。例如,如果有人为了达到特定的宣传目的而印刷或重新雕刻货币以显示相应的非法内容,该特定货币就有可能成为违禁物品。这样做也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禁止蓄意损毁人民币的规定。一个典型的情况是人民币纸币上经常出现某些邪教组织的宣传标语,带有这种标语的纸币应该被取缔。

此外,如何认定是否存在《邮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也应重点考虑。我国港澳台地区独立发行和使用不同于人民币的特定货币种类。这是一国两制政策下的特殊情况。港币、澳门币、新台币不能认定为分裂内容,禁止寄送。然而,“藏独”、“新疆独立”分子也在海外发行所谓“货币”,显然具有分裂国家、破坏统一的内容。要禁止送货,防止宣传扩散。

二是对进出境邮件投递货币的特殊规定。

邮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境邮件中含有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物品的,海关依法处理。” 进出境邮件的特殊规定有别于一般国内物品的投递管理主要体现在总局颁布的《禁止进出境物品清单》和《限制进出境物品清单》中1993年海关。

其中,禁止假币入境,限制本国货币入境,限制外币、金银等贵金属及其制品(金银币)出境。此外,珍贵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禁止出境。

限制本国货币出入境和外币出境主要是出于外汇管制的需要,多限于人员出入境时携带的货币数量。具体额度由国家人民币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我国外汇收支等因素进行调整。国家依法发行的金银纪念币和投资金银币均为贵金属货币。此类特殊国家货币的流通和退出,应符合我国贵金属管制要求。黄金和外币都是一国货币当局持有的储备金融资产。限制此类物品的出入境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金融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外币和金银币持有人选择邮政运输方式实现货币进出境目的时,还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的要求。

但是,对于被限制出境的外币,应该有一个限制性的解释。对于仍在流通的外币,特别是可以在我国金融机构自由兑换的纸币(纸币),属于不特定的类别。邮寄出境可能违反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应当限制使用。出站邮件中夹带的数量(配额)。对于那些已经退出流通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在我国不能兑换的小面额硬币,各种纪念币,以及经过鉴定或包装产生特定效果的硬币(通常带有独立编号、证书) , E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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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用于流通和支付的货币,可以被我国文物管理部门认定为文物。该货币出境须符合《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文物局、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

最后,反洗钱对货币交付的限制性要求。

洗钱是指以各种手段掩饰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及其收入来源和性质。活动。这些犯罪的财富通常以现金(纸币)的形式出现,而且可能是巨大的。不法分子为了隐藏和隐藏这些纸币,可能会采用相对原始的物理隐藏方法,其中可能涉及货币的运输。

虽然《反洗钱法》对此没有任何规定,但由于《2007年禁运目录》禁止寄送本国货币,邮政或快递包裹寄送人民币或外币现钞将直接在收货和发货的检查过程中进行检查。否认,犯罪分子不能通过这种形式转移资金。在《2016年禁运目录》取消一般禁止通货规则后,通过邮政、快递等渠道转移犯罪所得,似乎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基于这种情况,在允许货币交割的一般规则下,有必要采用并实施单次交割限额、实名交割等规则,从发件人身份、资金等方面对潜在的犯罪行为进行跟踪监控。金额和资金流向。.

新《邮政法》关于禁运和限运物品问题的基本目标是确保邮寄内容的合法性和运输安全。一般的禁币规则对此没有积极作用,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应明确废止1990年邮政法实施条例中仍保留的一般禁止通货规则。此外,笔者认为,国务院应着手对这一过时的行政法规进行修订。

《2016年禁止邮寄目录》取消了一般禁止邮寄规则。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各地区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要进一步研究贯彻新规定,保障邮寄自由和市场需求。但面对一些特殊情况,是否应限制货币交割,限制到何种程度中国邮政收藏品交易,应结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以及所发送货币的具体性质,明确相关按类别划分的操作规范。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2016级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