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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

imtoken多签钱包 2023-01-18 09:22:41

一、外商设立投资公司

1. 概念和运营模式

外商投资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收购或设立子公司,境外股东以注入投资额的名义将境外资金调入境内子公司。投资金额包括资本金和投资差额,境内子公司利用资本金和押注差额投资国内项目。

2.投资范围

投资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为被投资公司提供代理、培训、助贷、担保等服务;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或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并向其关联方提供与其投资相关的市场信息和投资政策;承接母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地区,目前不允许购买二级市场证券产品。根据商务部8号文,投资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得涉及宏观调控行业境外资金如何入境投资,即投资房地产公司。债权的取得以股权收购的形式实现。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

1.概念与运营模式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含前海)等地试点,由外国企业或个人投资,以非上市公司形式投资的合伙企业的股权。其经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境外控股股东。境外股东必须以合伙企业形式在中国境内收购或设立子公司作为QFLP,由境外股东或境外股东关联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作为GP管理。不得超过 QFLP 募集资金总额的 5%。QFLP引入境内外企业作为LP,资金以GP和LP认缴出资形式导入,

2. 投资范围

QFLP的投资范围包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免费资金设立新企业、投资已设立企业、接受已设立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登记机关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根据国家发改委2012年《关于外商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函》,GP为外商投资企业,LP为内资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应遵守外商投资的规定。政策法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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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书面规定的内容,直接从事房地产融资难度较大,但不允许在二级市场购买证券产品。至于是否从事不良资产包,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与审批机构沟通进行审批。如果是外币投资,即使获得了金融办的许可,当地外汇局也会重新审核项目投资,监管力度会更强;如果您投资人民币,您只需要与当地人民银行沟通。. 但截至目前,中国还没有成功的先例,暂时也没有形成法律文件,因此没有先例可供参考。

三、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FIVC

1.概念与运营模式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FIVC)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设立的投资企业。以增值收入为目的。其运作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境外控股股东,境外控股股东在中国境内收购或设立子公司,申请公司成为境外创业投资企业,以认缴出资的名义筹集资金或资本,子公司使用资本。而投注差额使得项目投资在经营范围之内。FIVC 可以采取非法人或公司的形式。

2. 投资范围

与外商投资企业一样,FIVC也不确定是否可以从事房地产企业融资和购买资产包。从书面规定来看,FIVC的初衷是鼓励投资中国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很难将房地产融资和收购不良资产包纳入经营范围,尤其是房地产。“第三十二条,FIVC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以全部免费资金设立新企业、投资已设立企业、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提供风险投资咨询;管理咨询;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FIVC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投资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直接或间接投资上市股票和公司债券,但被投资公司上市后,风险投资公司持有的股份不在本名单之列;对非自用房地产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投资贷款;挪用非自由资金进行投资;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境外资金如何入境投资,但创业投资企业已投资公司债券1年以上及可转为被投资公司股权的债券。不包括性质的投资;法律、法规和创业投资企业合同禁止的其他事项。

四、外商投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1. 概念和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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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资等形式设立的从事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开展对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批准监管,无金融牌照。金融租赁公司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监督。主要经营租赁业务,拥有金融牌照。它是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

2. 投资范围

无论是金融租赁公司还是金融租赁公司,都很难将房地产融资或收购不良资产包纳入经营范围。在实践中,以变相借贷的形式从事房地产企业融资是可能的,但这种法律形式能否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尚不确定。这种方式不能购买不良资产包和二级市场证券产品。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书面规定,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境内外租赁资产购买、租赁物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与担保等经审批部门批准的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定期存款(含一年以上)(不吸收银行股东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押金、应收款项转入商业银行 租赁付款、经批准的金融债券发行、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入外汇、租赁物残值出售及处置、经济咨询等经批准的业务银监会。

五、前海开办企业外贷

1. 概念和运营模式

该投资方式基于前海印发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前海注册并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企业(内资)向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香港有限公司在前海从事投资建设业务。针对本计划中贷款不能在其他地方使用的限制,前海招商局官员提出了一个变通方案,在前海区设立总行开展境外贷款,总行在区外设立分行,并以注资形式纳入。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投资业务范围内。

2. 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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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资方式的投资范围包括在符合国家政策前提下的前海建设和开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应符合《前海产业发展目录》要求,优先为企业进口和对外支付贷款。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或者购买理财产品,或者购买非自用房产等关于当地监管机构是否愿意发布并确认该分行资金使用不受前海贷款监管的问题。

六、境外机构购买不良资产包

1. 概念和运营模式

2006年以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监管机构允许的条件下,将不良资产包的所有权转售给境外机构,以尽快处置不良资产。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了境内金融机构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工作。境外机构收购不良资产包的审批程序,并明确了此类行为要求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外债登记,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该方案的运作模式是,境内资产管理公司向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批准外债登记后,作为买方的境外机构使用境外资金买断所有权的不良资产包。

2. 投资范围

本投资方式的投资范围包括不良债权资产包。对外转让的不良债权,不得含有各级政府及其下级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债务人提供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事项。涉及国家证券行业的企业债权,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对外转让的其他债权,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企业融资和购买二级市场证券。

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1. 概念和运营模式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是指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在境外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境外进行境内证券投资。境外法人是专门为引进境外大型金融机构在中国证券市场进行中长期投资而设立的机制。以RQFII为例,境外机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和开户批准文件,在指定管理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并按照申请额度时的投资计划将外汇账户资金划入人民币账户。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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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范围

QFII/RQFII可以在批准的额度内投资于中国境内的以下证券产品: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参与新股发行、可转债发行、增发及认购。但不得从事房地产企业融资和购买房地产资产的资产包。

八、七种投资方式比较

从七种投资方式的设立条件和税收成本等方面对各种投资方式的优缺点进行了总结和比较。

(一)七种投资方式设立企业条件比较

表一:按投资方式开办企业的条件

(二)七种投资方式的税收成本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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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不同投资方式的税收成本比较

(三)七种投资方式优缺点对比

表3:各种投资方式的优缺点比较

九、总结

比较七种投资方式的税收成本的前提是每种投资方式都能获批,经营范围包括股权和债权处置业务。从上述税费成本与成本对比可知,七种投资方式的主要成本为经营期所得税,退出期为处置债权和股权所得应纳税额. 因此,在研究投资方式、选择落地地点时,应重点关注所得税减免和个人所得税优惠。从七种投资方式设立企业的资格来看,国家和地方审批机构都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投资方式的特殊性: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公司具有投资范围广、投资额大的优点,经营范围也可以通过沟通来实现。:如果QFLP可以投资人民币,可以绕过外管局二次审批,机动性强。对于外汇投资,前海相关部门已经开始突破这一障碍;前海设立企业境外贷款为突破区内资金使用限制,需通过与前海相关机构沟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