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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比特币是财产,受法律保护!

imtoken安卓怎么下载 2023-01-16 20:24:04

本案是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真实仲裁案件。 本案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庄怀清先生(深圳仲裁委员会)女士组成。 本案版权归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欢迎转载、讨论、交流。

案例回顾

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案,由于涉及BTC(比特币)、BCH(比特币现金)、BCD(比特币钻石)等特殊类型资产,属于新型案件。 目前,我国尚未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概念、法律属性、交付和流通作出明确规定。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仲裁庭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涉案合同的约定,结合本案的原则,认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诚实信用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 保护并妥善处理私人之间的比特币合约纠纷。

本案判决要点:

1、私人订立的比特币返还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 中国法律法规不禁止私人持有和合法流通比特币。

2. 比特币虽然存在于网络的虚拟空间中,在占有、支配、权利变更的公示方式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但不妨碍其作为交割对象。

3、在法律法规对比特币进行定性之前,仲裁庭不能正面认定其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但可以反向认定其既不是发行的货币由货币当局,也不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化,不会产生利息。

4、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妨碍其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被人类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相关各方带来经济利益。 这是当事人的一致意思,不违反法律,仲裁庭予以认可。

案例简介

申请人A(合伙企业)、申请人B(自然人)、应诉人C(自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应诉人C受让申请人A持有的X公司5%的股份,本次股权转让付款55万元,其中25万元由被申请人C支付给申请人A。由于申请人B委托被申请人C进行比特币等资产理财,基于这部分资产产生的部分收益,被申请人C按期向申请人B归还合同约定的BTC、BCH、BCD后,申请人B同意代被申请人C向申请人A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0万元。签署后,被申请人C未按约定归还BTC、BCH和BCD,也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两申请人随即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提出以下主要仲裁请求:

1.将第一申请人持有的X公司5%股权变更为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同时向第一申请人支付股权款人民币25万元;

2、被申请人赔偿第二申请人资产损失20.13 BTC、50 BCH、12.66 BCD 493,158.40美元及利息(按中国银行美元同期利率计算,自申请仲裁之日起至归还日期);

3、被申请人向第二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合同的效力

被申请人之所以称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是因为无论数字货币是否合法,其流通、交割均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和代币流通。 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销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 因此,涉案合同中的“支付及安排转让价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但该条款系涉案合同的核心条款,故涉案合同整体无效。

仲裁庭认为,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赔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相同的货币属性。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 不得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但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个人之间进行比特币交易比特币收入违法吗,而是提醒公众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本案合同规定了两个自然人之间返还比特币的义务,不属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规定的ICO融资活动流通,筹集所谓“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和以太坊),更不用说非法销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中,涉案合同系当事人共同签署,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表达比特币收入违法吗,不违反法律法规对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涉案合同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全面履行。 合同义务。

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构成违约

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及支付股权,构成违约。 答主证实了这一事实。 但被诉人称,无法向第二申请人交付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并非因被诉人的单方面过错,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 1. 数字货币不能交易和流通; 2. 数字货币的所有权归X公司所有,与被诉人无关。 对于这两点,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签订涉案合同时都清楚。

仲裁庭认为,具有先履行义务的被申请人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关于不能交付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1) 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的交割不存在法律障碍。

如前所述,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不能作为货币(即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但是,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其作为私人交付或转让的对象。

(2) 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的交割不存在技术障碍。

互联网技术将人类的现实生活空间延伸到网络空间,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的交付过程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支持的电子编码程序来运作的。 在实际使用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时,每个交易方首先要在电脑终端上安装一个电子钱包,使其具有唯一的地址,并自动生成一对密钥——私钥和公钥。 公钥匿名公开,私钥为特定身份信息。 所有者可以通过私钥随时控制和处置自己的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 也就是说,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交付。 仲裁庭注意到,2017年9月后在中国境内运营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停止交易业务,但这在技术上并未阻止被申请人将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转移占有)返还给第二申请人。

(3)被申请人称,第一申请人根据《投资协议》仅支付了55万元的增资款,未支付剩余的增资款。 第二申请人作为第一申请人的控股股东,代表第一申请人以数字货币支付剩余增资。 因此,本案涉及的数字货币是X公司增资的一部分,属于X公司所有,但不是被申请人名下的合法财产,因此被申请人无法交付不属于单方过错。

对此,仲裁庭认为,第一,仲裁庭不能接受被申请人控股股东X公司出具的未经二申请人签字盖章的《X公司资产所有权协议书》; 申诉人称,二申诉人委托被诉人进行涉及比特币的理财,实际是一申诉人支付的剩余增资,双方已达成协议。 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仲裁庭不相信。 其次,被诉人作为X公司的控股股东,具有控制X公司经营的能力,被诉人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属于失信行为。 第三,即使被诉人声明涉案比特币现在是X公司的财产,转让必须获得全体股东的许可才能使用全体股东的加密密钥,并非被诉人单方面控制,根据《合同法》第一条 121.根据“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如果违约是由于对于第三方,被申请人仍需对二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都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流通。 虽然其在占有、支配、权利变更公示方式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交付对象。 被申请人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交付双方约定的具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

三、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约定的,应当负责继续履行并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根据涉案合同第三条“付款及安排”的规定转让价款”,守约方和两申请人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和被申请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继续履行违约责任。

(一)关于第一申请人请求股权变更及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仲裁请求

根据涉案合同约定, 3.1 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8日前向二申请人返还了资产,包括12.66 BTC(比特币)和50 BCH(比特币现金)…… 3.2 二申请人在收到第一期数字资产后货币,第一申请人配合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了所有股权变更文件的签署,并协助被申请人和X公司办理了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 ... 3.4 被申请人承诺在完成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后90日内将剩余的25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至第一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显然,如果被申请人善意履行合同,被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的履约期已经届满。 因此,仲裁庭支持第一申请人“将其持有的X公司5%股权变更为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仲裁请求。

(二)关于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二申请人资产损失20.13 BTC、50 BCH、12.66 BCD 493,158.40美元

第二申请人认为,法律没有禁止就是自由,相关比特币数字资产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本案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二申请人委托给他的数字资产无法返还,因此被申请人应赔偿财产损失,返还相应价值的美元。 比特币市场一般的定价方式和做法是使用美元进行定价。

被投诉人认为,关于数字货币的定价,虚拟货币没有合法的定价方法和交易场所,因此无法衡量其价值或价格。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应以与虚拟货币等值的美元支付价款。双方既没有约定支付义务,也没有以价款为依据,是违法、不合理的。

仲裁庭认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比特币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从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看,“丙方(第二申请人)委托乙方(被申请人)管理个人数字货币资产,乙方尚未归还丙方相关资产及收益。基于以上资产产生的部分收益,丙方同意代乙方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30万元)....乙方将归还丙方委托的全部数字货币资产财务管理分三期交给丙方……”该协议可见,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由人力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利益。 这是各方意向的一致表达,得到各方认可。 该意思表示和承认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庭应当予以承认。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依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和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被申请人自愿与二申请人签订涉案合同,承诺将具有财产属性的比特币返还给二申请人,应当诚实守信。被诉人不仅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还辩称,因比特币交易违法,其价值或价格无法计量,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第二申请人未履行其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造成第二申请人财产损失。

仲裁庭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数额为等同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及《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尊重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的交易习惯,参考12月8日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 2017年及2017年12月25日,合同履行时,预计赔偿 财产损失401,780美元(约合17,370.50美元 x 12.66 + 1,518.94美元 x 50 + 14,180美元 x 7.47)相对公平合理,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不超出被申请人的预见范围。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仲裁庭认为,401,780美元的财产损失应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以人民币结算。 .

对于财产损失金额的估算所参考的公开信息,仲裁庭解释如下:

1、鉴于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有各自的行情波动规律,全球相关网站公布的价格信息几乎相同,仲裁庭对okcoin.com进行比较并选取申请人提供的btctrade.im/bcd/okcoin.com上公布的收盘价和相应信息作为估算涉案财产损失赔偿数额的参考信息。

2、被申请人不认可仲裁庭从okcoin.com网站获取的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在不同时间点的收盘价数据。 并不是对上述查获的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主要是因为比特币等交易不合法,所以交易产生的价格也是不合法的; 证据显示,该网站以能够合法成功完成比特币交易等为由,否认对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涉案财产进行估价。 但仲裁庭认为,如前所述,我国并无法律法规规定持有或交易比特币属于违法行为,该网站是否已在中国办理备案许可,能否成功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完整交易不影响仲裁庭参考其公开数据信息对涉案财产损失赔偿数额的预估。

另外,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乙方(被申请人)将丙方(第二申请人)持有的BTC(比特币)现货量快照分叉至12.66 BCD,等待提币” 返回丙方”,因为二申请人从BTC(比特币)现货量快照中分叉出的12.66 BCD已经可以提现,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驳回二申请人的索赔要求。仲裁庭不支持 12.66 BCD(比特币钻石)的财产损失。

综上,仲裁庭确认被申请人支付给第二申请人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计算)以人民币支付给第二申请人。

(三)关于第二申请人请求利息的仲裁请求

1、所谓利息,一般是指货币持有人(债权人)从借款人(债务人)处借出货币或货币资金而取得的报酬或利息。 但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比特币钻石并非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因此涉案的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比特币钻石不存在对应的利息。

2、如果第二申请人主张的是比特币、比特币现金、比特币钻石等货币等值财产的利息,由于财产赔偿数额在本次裁决之日尚未确定,因此不存在应付利息。 因此,仲裁庭不支持第二申请人的利息仲裁请求。

(四)违约金仲裁请求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6.2条,“乙方(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按时归还丙方(第二申请人)数字货币资产及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支付(pay)每天都逾期。” 按资产价值或应付转让款额的5/10,000每天支付逾期款项利息。 乙方超过30天仍不付款的,除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外,还需支付违约金10万元”,被申请人自支付比特币等资产起已超过30天或股权转让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且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条件已经履行,不存在相对损失过高的情况。因此,仲裁庭认为,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二申请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仲裁请求具有合同和事实依据,应予支持。